2022年1月,杨女士像往常一样组织大家在硚口区玉带古玩城附近练习跳舞表演时,团队里的舞龙爱好者张先生突然发生意外,倒地猝死。
张先生家属将杨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杨女士赔偿死亡丧葬金、丧葬费及其他费用,累计索赔金额在60万左右。
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后,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组织者杨女士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甘风险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加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张先生参加广场舞练习表演在民法上属于自甘风险行为。自甘风险的参与者,在活动中发生损害的,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参与者遭受损害其他参与人承担责任的例外:
①其他参加者对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②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使参与人遭受损害的,适用1198-1201条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组织者张女士在被告人发生意外倒地后,及时拨打了120电话。并在路过医生的帮助下对张先生实施了人工呼吸、人工按摩等紧急救助措施。已经尽到了合理救助的义务,没有违反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应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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